2021年下半年起,玉器行业发生多起借货涉事案件,涉及货物价值金额和行业从业人员,直接扰乱了行业诚信经营市场秩序,影响区域玉器行业声誉口碑,对平洲玉器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平洲玉器珠宝小镇管委会及平洲珠宝玉器协会及时应对,联合公安部门、司法机构等共同拟定《玉石借货便条》供行业群众参考使用,并在听取和收集行业群众意见反馈后,于去年8月起草了《平洲珠宝玉器行业借货寄售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在规范和合同制订过程中,同时也听取了南海区人民法院和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请小镇辖区广大玉器珠宝商家和从业者推广使用。

目前,该规范共五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洲珠宝玉器行业内玉石、玉器的借货、代卖相关交易行为,防范和规避玉石、玉器的借货、代卖交易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平洲玉器市场交易行为习惯制订此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平洲玉器市场内的玉石、玉器借货和代卖相关交易行为。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货主,指玉石或玉器的所有权人,提供玉石或玉器货物的一方。

 

第四条 借货方,指向货主借取玉石或玉器的一方,主要目的是对借取的玉石或玉器进行销售,从而赚取佣金或差价。

 

第五条 代卖方,指提供经营场地保管货主寄存的玉石或玉器,受货主委托对寄存的玉石或玉器进行代卖,从而赚取佣金或差价。

 

第三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六条 货主应与借货方或代卖方对交易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并签订借货或代卖合同。

 

第七条 货主与借货方或代卖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以及交易货物的名称、尺寸、重量、数量、外观及完好情况、售价或底价、出借或代卖时间、归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附上货物照片,如合同未附照片的,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与货物一起拍照确认。

 

第八条 借货方或代卖方收取货物时,应对货物进行检查,如发现裂烂情况,应与货主进行确认并拍照留底,且在合同中注明货物的裂烂情况。

 

第九条 货主与借货方或代卖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售价或底价、佣金结算方式以及货物成交后货款的支付期限。货物成交后,借货方或代卖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向货主支付货款,货主应向借货方或代卖方支付佣金,佣金可直接于应付货款中抵扣。

 

第十条 借货方或代卖方销售货物时,如买方出价低于货物底价,借货方或代卖方可联系货主提供买方的出价情况。在货主同意买方报价后,借货方或代卖方应通过书面形式与货主确认成交金额,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手机短信、书面记录等能把双方沟通、确认的内容记录下来的形式。

 

第十一条 借货方或代卖方未收取货款时,不得私自将货物转借第三方。若借货方或代卖方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在征得货主同意后,借货方或代卖方可将货物转交第三方代卖,货主与借货方或代卖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转交第三方代卖相关事项进行确认。若货主不同意转交第三方代卖,或借货方、代卖方不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借货方或代卖方应将货物退还给货主。

 

第十二条 货主与借货方或代卖方应在合同约定货物归还期限。如限期内未能成交,借货方或代卖方可提前与货主协商延长期限,征得货主同意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否则,借货方或代卖方应在限期内将货物按原状交还给货主。交接时,货主应检查核对货物情况,并书面签收确认。如出现裂烂损坏,双方可进行协商或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货物的所有权为货主所有,借货方或代卖方除合同约定的销售行为外,无权对货物做其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典当等)。借货方或代卖方如需对货物先行加工再销售的,应事先征得货主同意。若因借货方或代卖方擅自对货物进行处置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借货方或代卖方应按双方确认的货物底价或售价向货主支付赔偿。

 

第十四条 货主可向借货方或代卖方收取保证金或担保物,以作为借货或代卖合同项下借货方或代卖方的履约担保。双方应事先协商约定保证金金额,可按照货物售价或底价的30%至50%范围收取。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货方或代卖方出现违约行为的,则货主可没收保证金或变卖担保物以弥补损失。如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借货或代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时,应当注明抵押物的规格、数量、价值等情况,并注明押金或抵押物返还或归还、扣抵、变卖或没收事项。

 

第四章 货主、借货方、代卖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货主应保证对借出、代卖的货物享有所有权,来源合法,并如实描述货物的品质、重量、大小等情况,不得以经处理做假的玉石、玉器(B货、B+C货等)冒充天然的玉石、玉器。

 

第十六条 货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限期内将货物交付予借货方或代卖方。

 

第十七条 借货方或代卖方在借货或代卖期间负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等情况,应按与货主确认的货物底价或售价向货主支付赔偿,若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借货方或代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限期内向货主支付货款或归还货物,每逾期一天,借货方或代卖方按与货主确认的货物底价或售价1%计算违约金,直到借货方或代卖方把货物归还或向货主付清货款之日止。若借货方或代卖方与货主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借货方或代卖方未经货主书面同意,把货物转交第三方销售、展示或进行非合同约定的处置,货主有权要求借货方或代卖方立即返还货物,若借货方或代卖方未按货主要求返还货物的,按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货物交付借货方或代卖方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及运费由货主承担;借货方或代卖方向货主交还货物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及运费由借货方或代卖方承担。若借货方或代卖方与货主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买方要求借货方或代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票据,借货方或代卖方应负责开具。若借货方或代卖方与货主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货主、借货方、代卖方基于诚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实现借货、代卖合同目的,积极促成与买方间的有效交易。

 

第二十三条 借货方、代卖方不得以双方合同履行期间获取的商业信息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受侵害一方可向对方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平洲玉器市场内交易的各类玉石、宝石及其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原石、片料、成品、半成品、镶嵌件等)适用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规范针对玉石、玉器借货和代卖相关交易行为的未尽条款,可由货主与借货方或代卖方双方具体协商约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争议时,货主与借货方或代卖方可自行协商或向佛山市南海区平洲珠宝玉器协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佛山市南海区平洲玉器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佛山市南海区平洲珠宝玉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有效期至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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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石玉器借货(代卖)合同(样板)

 

编辑:陈丹琦

审校:陈满标、林敏仪、区琼珊、刁秀玲